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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戴伟浚那些事,随便聊聊中国足球的纠纷困局(深度)

发布时间:2024-04-29 14:25:49188人关注

我也很久没在这个地方写过什么东西了,今天在某些新闻下看到大家对一些领域的评论,心血来潮,根据自己的认知,浅浅写了篇小文,也算给大家大概介绍一下现在整个中国足协的纠纷解决机制。

只能说是抛砖引玉,我也不是学者,只是兴趣使然,有错误遗漏的地方烦请各位斧正。

先说说中国足协的性质。根据2019年发布的《中国足协章程》(下称《足协章程》)相关规定,中国足协是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并且,中国足协是团结全国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依法自主展开活动。这里有两点,一点是足协是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另一点是足协是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的。前者表示了足协是民间行会的性质,后者则表面足协带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但奇怪的是,行政法(官民之间)上,足协又是不可告的,即针对足协的决定,单位、人员不服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足协官网关于”专项委员会“的介绍)

在《体育法》修改后颁布实行以前,在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的主要纠纷解决机制是由足协进行仲裁。在《足协章程》中,规定有“专项委员会”,即足协内部被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专项事务。“仲裁委员会”就是“专项委员会”之中的一个专门负责对各会员、俱乐部、球员等人员或者组织的纠纷进行仲裁的地方。在《身份和转会规定》中的第二十条则有着如此规定:球员和俱乐部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当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以此为最终裁决。

(这是足协官网仲裁入口的账号注册页面,不难发现,作为普通球迷是没法查阅仲裁委做出的仲裁文书以及仲裁委的组成人员的)

并且,在《足协章程》中第五十四条,还作出了如下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当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而要对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进行上诉,按照《足协章程》,除了部分情况例外,则是要上诉至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而非国内法院。

这呈现出了现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排除法院管辖,缺乏法律监督的特点。

(这个机构走进大家视野应该是孙杨事件)

这一套管理模式,显然是存在漏洞的

首先足协并非像仲裁院、法院一样,特别是像法院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和保障,就导致足协做出的许多裁定,如同空话,没法保证当事人会按照裁定结果行事,裁定根本无法得到顺利的实施;其次仲裁委员会是缺乏社会监管和法律监管的,特别是在近期足坛反腐风暴,大批足协高层相继落马之后,对于之前仲裁委做出的诸多仲裁,在得不到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情况下,其公信力和正确性是有充分理由被民众、球员、俱乐部等所怀疑和不认可的;最后,在前面两点的作用下,球员在遭遇侵权、或者和俱乐部存在纠纷的时候,既无法诉诸法院,依靠司法介入来解决问题,也没法依靠足协内部的仲裁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况且,足协对于俱乐部做出的处罚仅仅局限于足球行业层面,比如不准参加职业联赛、联赛积分扣除、禁止进行转会操作等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纠纷。

近期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知名案例是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下称:中超)深圳队队员戴伟浚欠薪案。

戴伟浚此前在2022年,向中国足协仲裁委提出诉求。他认为深圳队欠发薪水,拒绝为深圳队出场参加比赛,请求按照《身份和转会规定》第七章第四十五条,以深圳队拖欠工资或奖金的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从而恢复自由身身份。但很快,在多方参与调节、协商的之下,仲裁委最终认定深圳队所拖欠薪水只有两个月到三个月之间,且在后续进行了补发,故不支持戴伟浚的诉求。之后戴伟浚将案件上诉至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案号REF FPSD-5705,得到的裁定是“无权审理”。

(FIFA公布的仲裁文件)

随后戴伟浚可能是因为此前和深圳队有约定在先,找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从其律师在网上公布的消息来看,仲裁结果是支持戴伟浚的诉求,认为深圳队欠薪事实存在,深圳队须在10日内补发薪水。戴伟浚的诉求在不同地方得到了不同的结果,可以从中看到,民事仲裁是仅仅基于合同来解决问题,只看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本身,只围绕谁违约、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来作出判断。而足协仲裁委则是从足球角度和最大限度保全俱乐部的角度出发,希望安抚球员情绪,息事宁人,保证整个职业联赛能够顺利进行。这两个不同的结果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法彻底解决问题。

(深圳一些外援外教的案件文书,其讨薪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即使深圳队欠薪的事实众所周知,戴伟浚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胜诉,也无法解除和深圳队的合同。关于深圳队的欠薪情况已经在FIFA(国际足联)有了诸多案例进行作证,而无法绕开中国足协的戴伟浚,只能依靠中国足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足协就算支持戴伟浚的诉求,戴伟浚也只能申请解除合同,无法彻底的要回自己所欠薪水。因为足协无法强制执行深圳队的财产,或者将其进行拍卖抵债,就算禁止深圳队参加职业比赛,也对球员的诉求没有任何帮助。

不难看出,在俱乐部和职业球员的权益纠纷问题上,国内现有的纠纷处理机制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网上还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学术论文,以及做出案例检索的诸多报告,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和转述了,大家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查阅。

发此文也只是想对大家进行一个最基本的介绍,虽然看完的人肯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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